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方案》提到,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拓展到全省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有科研活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存部分中提取经费用于对技术转移专职人员的奖励,经费提取比例由试点单位通过制定制度或签订协议确定,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横向合作转化科技成果,横向科研项目经技术合同登记后,允许其结余经费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项目团队可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的经费用于奖励技术经纪人,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自建或联合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省财政按每个不超过500万元予以一次性支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
(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5月12日
湖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
(2024-2026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在全省组织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2024—2026年,每年挖掘企业有效技术需求1000项以上,发布成果应用场景机会清单1000条以上,举办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200场以上,促成转化重点科技成果500项以上;到2026年,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7000亿元,技术合同成交省内落地转化率70%以上。
一、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拓展到全省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和有科研活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推动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试点单位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股权)的70%以上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同时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存部分中提取经费用于对技术转移专职人员的奖励,经费提取比例由试点单位通过制定制度或签订协议确定,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试点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支持试点单位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使用和处置等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价值评估机制。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试点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由单位用于科研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三、实施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优化产业专利导航和专利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开放许可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强对成果转化各方的激励。对通过上述方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的企业,按上年度相关技术交易额的8%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上述成果的完成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对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鼓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横向合作转化科技成果,横向科研项目经技术合同登记后,允许其结余经费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项目团队可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利用自有科技成果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产权界定清晰、收益分配明确的合规发展机制,进一步打通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通道。引导和支持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群体,优先开放入驻场地,加强创业辅导和公共服务。每年组织开展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对排名前20%的机构给予每家30万-5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六、打造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平台
以供应链思维重构科技与产业供需对接生态,加快建设全国首个以“用”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链接全球创新要素的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构建“地网筑基、天网链接、双向融合、政策赋能”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全省覆盖、湾区延伸、海外布点的区域布局和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端的垂直拓展,每年促成合作金额5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东湖高新区、长江产业集团、湖北联投集团,市州人民政府)
七、培育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赋予其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明确其参与转化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充分发挥湖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科技成果湖北展示与转化中心、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等机构作用,支持建设一批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每年发布100项重点科技成果清单,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以“揭榜制”方式推动转化落地;组织对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排名前20%的机构给予奖补。到2026年,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达到200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省财政厅)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
加快培养技术经纪人才,探索开展技术经纪人学历教育,支持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的经费用于奖励技术经纪人,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支持举办技术经纪人大赛,对排名前200的经纪人给予激励。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支持高校设立创新创业学院,增设创新创业课程,提升大学生科技创业能力,鼓励通过MBA、EMBA等形式开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九、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
省、市、县联动组织“联百校转千果”“千企进千校”“百校联百县”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和人才对接交流。支持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主题论坛、专题会议、展会展览、招商推广等活动以及形象提升、标识建设等事项。每年举办不少于200场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每场按不少于5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十、建设科技成果熟化中试平台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自建或联合建设概念验证中心,省财政按每个不超过500万元予以一次性支持。支持省内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中试平台,重点支持建设集成电路、光通信、显示面板等领域中试平台,将企业建设中试平台纳入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对建成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根据运行服务绩效评价情况给予奖补。每年新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不少于20家,到2026年实现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一、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大力推进湖北·汉襄宜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作用,引导和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打造科技成果转化集聚区。每年以“揭榜挂帅”形式组织10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鄂开展产业化开发与应用,每个项目每年支持不少于200万元,最长可滚动支持5年。鼓励国资国企以债权或股权等市场化融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十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支持国资国企在公共产品与服务、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服务社会民生、加强科技创新等方面,主动设计、开放一批创新场景,支持科技创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推动政府应用场景向企业开放,鼓励领军企业应用场景向中小企业开放。试点建设一批应用场景示范区,制定应用场景开放负面清单。对应用场景有规模化需求,并有商业落地计划方案的,经评估后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由各级财政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特别重大、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国资委)
十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撑能力
发挥政府和国资基金作用,加大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楚天凤鸣科创天使母基金、长江产投母基金和长江创投母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加快设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设立校友创新创业基金,支持开展创投进高校活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信贷支持,全面推广“科创企业创新积分信用贷款”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参考创新积分为科技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知识产权质押相关的融资产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用好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鼓励各地优先将符合“鄂创融”专项工具条件的贷款和创新积分信用贷、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科技金融专属信贷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长江产业集团、湖北宏泰集团)
十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容错免责机制
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对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优化科技金融业尽职免责机制,探索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和国资母基金容错免责机制,参考基金生命周期和投资群体风险特征进行考核,提高投资容错率和周期耐受度。(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审计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五、优化合规交易保障机制
全省技术交易场所应主动服务,建立适用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保障合规免责交易;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联动一批具有技术价值评估能力的专业机构,有效识别科技成果价值,为科技成果所有方和投资方开展决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年度工作清单,强化工作措施,协同落实各项改革要求,保障成果转化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方案实施过程中要适时组织评估,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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