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以2024年1号文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办法》,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发展。
办法从鼓励高层次人才献言献策、促进交流挂职、设置专项研究课题、开放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等方面提出了13条激励措施,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政策制定、理论研究、助企强链、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励、引导高层次人才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作出贡献,为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近年来,省知识产权局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力度。先后出台《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养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系统推进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等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分类推进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人员、企业高管、知识产权总监、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等系统化专业化培训,率先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为我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在江苏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作用,加速推进江苏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江苏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影响力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在江苏省内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等人才。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服务大局,突出实务导向,激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发展促进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举措。
第五条 促进高层次人才优先发展,进一步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空间,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优待人才、服务人才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六条 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应充分征求和听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交流沟通,畅通高层次人才献言献策渠道。
第七条 创造条件促进高层次人才跨地区、跨部门合理有序流动,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八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到企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等交流挂职,通过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能力水平。
第九条搭建高层次人才助企强链平台,推动高层次人才与产业、企业精准对接,积极参与企业创新创造活动。
第十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加入江苏省知识产权智库联盟,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人才合作与交流,实现人才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组织高层次人才参与知识产权交流互鉴活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设置高层次人才专项研究课题,鼓励高层次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举办高级研修班,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提供便利。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培训班。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向高层次人才开放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助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利布局、专利导航等。
第十五条 向高层次人才赠阅知识产权报等相关期刊和推送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第十六条 发挥“尚贤”热线和知识产权服务站作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咨询、转化运用、维权保护等公益服务。
第十七条 已取得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高级知识产权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评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十八条 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鼓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合理提高人才的相关待遇。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政策制定、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好促进人才发展的政策设计,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
第二十条 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优化经费投入使用结构,完善奖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促进产才对接。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按专业优势、学术特长、擅长领域等进行科学分类,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大众提供精准化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拓宽高层次人才使用渠道。
第二十二条 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讲人才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加大高层次人才的使用、引进和培养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遴选,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遴选,并将结果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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