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关于《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的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海淀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涉及生物医药或新材料产业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服务产业领域动态调整);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拥有至少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的已授权且在有效期的发明专利,特殊情况需提交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关于印发《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利预审服务对产业创新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预审业务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docx
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12月1日
附件:
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关村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对产业创新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及注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专利预审质量,根据《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 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 号)、《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运字〔202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保护中心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审服务和管理工作,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中关村保护中心对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潜力强的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需求给予重点支持与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关村保护中心完成专利预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预审申请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中关村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服务,该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中关村保护中心作出的专利申请预审结论不影响专利申请的相关权益及其他快速审查程序。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配合中关村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管理相关工作。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章 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
第七条 中关村保护中心对预审业务领域内创新实力强、专利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依申请进行备案,建立备案档案。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的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海淀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涉及生物医药或新材料产业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服务产业领域动态调整);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拥有至少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的已授权且在有效期的发明专利,特殊情况需提交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需在中关村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系统提出备案申请,线上和纸件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预审备案申请材料经中关村保护中心初审通过,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方可向中关村保护中心提交专利快速预审申请。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必须填本单位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管理预审服务系统账号。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备案变更,线上和纸件同时提交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复印件,提交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其他信息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在预审服务系统进行更新。
第三章 专利预审的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代为办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代理机构,需在预审服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经中关村保护中心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信用等级在A及以上;
(三)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
(四)三年内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需在中关村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系统内进行注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预审服务系统进行变更。
第四章 专利预审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中关村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预审请求量实施额度管理。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聚焦技术更新速度快的领域发明创造,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
第十八条 请求预审的专利申请应提交《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第十九条 中关村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相关要求,排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并将线索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条 中关村保护中心建立备案主体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实施备案信息复核。备案主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中关村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以及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复核的,视为放弃备案主体资格。中关村保护中心将放弃备案主体资格、已注销或注册地转移至中关村保护中心服务范围之外的备案主体信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删除。删除备案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如有专利申请预审需求,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采取提醒、暂停服务、取消备案主体资格或预审服务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提交的专利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
(二)预审阶段重复提交及类似行为,包括将不予受理或不合格的实质相同的专利预审申请重复提交;
(三)无法联系上案件联系人或专利代理人,或其他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四)提交的专利预审案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五)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六)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进行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著录项目变更;
(七)经预审通过后授权的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两年内失效的;
(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阶段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标记被取消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九)违反预审申请相关承诺的。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服务半年: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已提醒过一次,仍出现相关情形;
(二)一年内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超过50%;
(三)当年出现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五)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需同时提交相关行为已消除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次,仍违反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三)一年内申请的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在70%以上;
(四)预审合格后授权专利进行转让的,未书面提交《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权转让报备表》,或报备理由不充分,一年内此类情况发生 5 件以上;
(五)一年内出现2件及以上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嫌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半年:
(一)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责令停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结果在公示期;
(三)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四)存在虚假宣传“包授权”“有特殊途径通过快速预审”等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的行为;
(五)一年内代理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超过50%;
(六)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暂停期满后,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预审服务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提供预审服务:
(一)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一次,仍违反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
(四)一年内代理的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在70%以上;
(五)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之日起,中关村保护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代理机构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预审服务资格之日起,中关村保护中心不再接受其代为办理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第二十八条 中关村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预审服务规范事项的情形作出处理的,将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关村保护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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